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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量房贷申请沦为废单 购房者购房成本增加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2-24 09:39

[摘要] 进入2月份以来,银行房贷日趋严紧,甚至一些银行已暂停房贷业务。同时,受密集出台的调控政策影响,购房者购房成本正在增加,对于房价后期预期也产生了心理变化。在此情况下,沪上一些楼盘出现集体退订现象。

 

案例

房子已过户 银行却反价

近日,由于银行全面上调首套房贷利率,在市场掀起波澜。

中山的高祖祺是去年9月买的房,和卖主签了买卖合同,付了首付后,便去某股份制银行申请了17.2万元的房贷,由于是首套房,当时银行答应给8.5折的利率,并在11月份出了同贷书,同贷书中明确写明利率下浮15%,表示办完抵押后可发放贷款。拿到同贷书后,高先生和卖主便向房管局递件办理房子过户手续,房子在去年12月2日过户,并在29日出了件。

然后年后,高先生去银行办理抵押签正式的贷款合同时,银行打印出来的格式合同是空白的,客户经理表示要执行基准利率,高先生不同意,认为银行出尔反尔,拒绝签合同。因此房子一直办不了抵押,放不了款。卖主由于房子已过户,房款却收不齐,天天找高先生和中介吵闹。

昨日,高先生再次打电话给银行客户经理咨询时,对方表示,要么高先生接受基准利率,立即签订合同并进行放款,要么高先生凑30万元存款在银行存3个月,办理一个VIP卡,银行答应给9折利率。

律师

银行存在缔约过失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文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银行和客户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但出具的同贷书本身已构成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今银行说变就变,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银行的反价,既违约,又侵权,要负法律责任。

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尘分析称,对于像高祖祺这样的情况,虽然还没有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但是银行的同贷书也是一种协议,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的,如今因银行反价而导致合同无法签订,银行存在缔约过失。对于缔约过失,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观察

房贷市场一片混乱

本报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自去年1月以来,有关房贷政策的调整,就高达七次。然而每次新政公布时,往往存留一些疑点待解,如需要明确界定的概念没有明确、在过渡期间各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没有规定。结果每次新政公布后,银行在执行时各自为政。假如旧规定对短期业绩增长有利,银行就以新规执行细则没有出台为由进行拖延;否则即使新政没有规定,银行也积极实施。此次银行普遍上调首套房贷利率,便不在国家新政之内。

国家的调控政策原是为了打击投机性买家,扶持购买首套住房的刚性买家的,结果实施起来,首套房贷被卡得紧紧的,二套房贷反而更容易放款。

大家都指责银行霸道,唯利是图不讲诚信。而银行业内人士却诉苦称,房贷政策频繁调整,银行也无所适从,比如利率下浮30%的优惠政策,原本是金融危机爆发的特殊时期国家为提振经济而出台的特殊政策,但是当时新政一公布,无论是新申请的房贷客户,还是已经成交的房贷客户,一齐向银行要求利率七折,如今,特殊时期过去了,利率已回归常态,但是那些得了七折利率的客户,因为有合同的保护,在国家没有出台明确政策的情况下,又无法轻易调回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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