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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式征收”对新拆迁条例可资借鉴:第三方裁处补偿金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12-17 09:04

[摘要] 最近,国务院召开了“新拆迁条例”专家研讨会,沉寂一年之久的“新拆迁条例”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据悉,新条例将在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公共利益的界定、补偿的标准、争议解决的机制、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

 

新华时评:期待“新拆迁条例”广纳民意及早出台

(来源:新华网)近日,复旦大学博士生孟建伟网络日记记录了暴力拆迁案处置全过程和清华大学博士生王进文给山东老家市长有关拆迁问题的公开信,相继在网上引起热议。两位出身农家的博士生建议:杜绝强拆,需要健全法律,更需要对法律的尊重,否则再好的法律,也会变成一纸空文。 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 周英峰 陈菲)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5日起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法规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次。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围绕土地占用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日显滞后。制定新的“拆迁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是必要而迫切之举。特别是今年以来,各地有关征地拆迁的恶性事件频发,社会上对尽快出台新条例的呼声更是不绝于耳。

征地搬迁,一头事关经济发展,一头系着群众利益。如何既不影响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又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既遏制住借征地搬迁搞贪污腐败、形象工程等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又能防止极少数被搬迁人“以闹取利”,诸多的问题使“新拆迁条例”的制度设计十分复杂。从这个角度看,与其仓促通过后再重新解释或修订,倒不如让人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让群众的诉求得到充分体现,以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从2007年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以来,政府主管部门先后组织召开过43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今年初面向社会次公开征求意见,收集了6万多条意见和建议。经过了十个多月的研究、论证之后,修改后的条例再一次公之于众。这些举措,无疑表现出政府部门对民意的充分尊重。

与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再次征求意见的“新拆迁条例”,在补偿、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方面进行了明显修改,此前群众提出的许多意见建议得到了体现。可以预料的是,新一轮公开征求意见,必将引发人们更广泛的讨论。面对纷繁复杂的意见,面对不同群体的建议,更需要法规制定者“慧眼识珠”,体现出合理诉求,保护好合法利益,而这也才是对民意的真正尊重。

应当清醒地看到,征地搬迁问题正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矛盾,加快确立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规则,才能从源头上破解征地搬迁之困。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把这一敏感而复杂的法规设计好并使之尽早出台,人们期待政府主管部门付出更多努力。

网民关心新拆迁条例:"危旧房"改造将成强拆理由

(来源: 经济参考报)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就“新拆迁条例”的立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一部法律文件,在一年的时间之内,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次。网民认为,新拆迁条例有亮点,但大家更关心能让百姓受益多少。

新条例有三大亮点

网民“罗庆学”指出,细读这份通知就会发现,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三大亮点:一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改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二是明确禁止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这三条的确是一幅利国利民的“真经”,上下皆会满意的“好经”!但是,这是不是就等于为解决中国拆迁问题找到了治病的良方呢?是不是众多的拆迁问题真的就能迎刃而解呢?说实话我个人还持怀疑的态度。

首先是法院作为强拆主体的介入,看似可能依法依规拆迁,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政府与老百姓打官司,或者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再就是禁止采取暴力,不准断电断水。现在很多强拆本来就是靠极端暴力手段完成的,比现在规定的要严重得多,也就是说这个规定等于是失效的。

其三不低于被拆房屋的市场价格。有一些老百姓抗拆,是因为补偿价格的原因,但大多数老百姓则考虑的是房屋搬迁过程中的成本,住在原地,他可以不为住房花一分钱;搬迁住房,之中的装修,购物等各种费用会随之而来;还有一种就是地段好的老房子,商业价值很高,一个小门面,养人一辈子。要他们放弃这样的房子,当然会有很多的工作很大的难度!

“危旧房”改造将成强拆的理由

新的征求意见稿却彻底推翻了次意见稿关于危旧房改造的决定程序,而将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政府。新的拆迁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网民“马光远”认为,这等于完全否定了被征收人的抗辩权。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只要某一个项目被纳入某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机会,并且经过人大同意,不管其是真正的公益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可以打上“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等于将公共利益的边界彻底无限化。他认为,新的拆迁条例的成败关键是如何决定公共利益和确定征收的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势必使得很多商业开发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强拆民宅之实。在征收问题上,如果没有真正的公共利益这个前提,以及对被征收人意志予以尊重的程序,即使在未来的补偿上体现公平,也依然无法体现正义。

还是应尊重大多数被拆迁人意见

网民叶檀指出,新拆迁条例将拆迁刀重回地方政府手中,尽失法治精髓。

新征求意见稿删去的条款是原新条例第十三条,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有的拆迁条例尊重的是大多数被拆迁人的意见。此条删除,只要以公益的名义,不管有多少人反对,地方政府都可以堂而皇之一拆了之。

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叶檀指出,市场评估价的底线仍然存在,使博弈双方有了价格参照系。需要强调,拆迁按照市场价评估的前提是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如果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于被拆迁者而言,只不过是在被狮子吞食还是被老虎吞食之间选择,毫无意义。玩弄花巧的地方在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被征收人选定机构的具体办法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本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获益者,如此循环的结果不过是在盘剥的外表上遮盖一层温情与市场的外衣,利益结构并未打散,期间逻辑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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