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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彭家湾棚户区旧城改造 拆迁补偿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贵州商报  2010-12-16 09:36

[摘要] 在贵阳市彭家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南明区委、区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截至目前,彭家湾旧城改造项目中涉及搬迁的一千余户住户中,已有97%的住户完成了签约,拆迁工作已近尾声。然而,仍有极少部分拆迁户尚未签约,并提出了较高的补偿要求,从而影响了项目进展。

在贵阳市彭家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南明区委、区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截至目前,彭家湾旧城改造项目中涉及搬迁的一千余户住户中,已有97%的住户完成了签约,拆迁工作已近尾声。然而,仍有极少部分拆迁户尚未签约,并提出了较高的补偿要求,从而影响了项目进展。

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补偿“要求”:

●案件回放1:

昨日上午,南明区人民法院对彭家湾棚户区旧城改造范围内,拒不履行法律裁决确定义务的一户100余平方米房屋依法进行强制腾迁。

据介绍,涉及此次彭家湾棚户区旧城改造的张某某房屋位于南明区花果园后街25号绿茵家园商住楼5单元2层1号,面积为100.88平方米。拆迁方依法按照彭家湾片区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并给予优惠奖励,而该户则提出了高于现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相关规定的高额补偿要求。拆迁方与该户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拆迁协议。

为此,拆迁方依法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裁决,该局于今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由申请人提供花果园商住楼1组团B区1栋27层8号、建筑面积116.11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与被申请人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双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4708元/平方米和安置房评估单价6114元/平方米结清产权调换的房屋差价后,该补偿安置房产权归被申请人所有;由申请人提供南明区兰草坝92号、建筑面积111.42平方米的房屋给被申请人周转过渡,过渡期为24个月。,由申请人按规定发给被申请人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由申请人按规定支付被申请人两次搬迁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后交由申请人拆除。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行政裁决书后,拆迁方向南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南明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谈话,动员被拆迁人自动履行裁决所确定的腾房外迁义务。但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针对这一情况,南明区法院于12月14日上午对被执行人房屋依法实施了强制腾迁。

●案件回放2:

“随你咋协商,拆一套就按两套房子赔!”这是彭家湾棚户区旧城改造范围内,居住于花果园后街42栋5层10号的黄某某户提出的高额补偿要求,11月15日上午,南明区法院组织人员依法对该户房屋实施了强制腾迁。

据介绍,黄某某现房屋建筑面积为65.18平方米,属彭家湾棚户区旧城改造范围。项目改造期间,拆迁方提出两套安置补偿方案供该户选择:一为货币补偿;二为房屋安置,即回迁安置在花果园商住楼1组团A8栋43层7号的一套建筑面积为67.23平方米房屋内,超过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差后享有产权;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助;装修、附属设施补偿等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方与黄某某户多次协商,但该户始终坚持“要赔偿两套80平方米以上房屋”的过高要求,双方一直未能达成拆迁协议。为此,拆迁方依法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裁决,该局受理后于10月15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未果。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10月22日依法作出裁决:由申请人提供花果园商住楼1组团A8栋43层7号、建筑面积为67.23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与被申请人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双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4644元/平方米和安置房评估单价6114元/平方米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后,安置房产权归被申请人所有;由申请人提供花溪大道北段313号3单元5层1号、建筑面积为64.64平方米的房屋给被申请人周转过渡,过渡期为24个月。,由申请人按规定发给被申请人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由申请人按规定支付给被申请人两次搬迁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后交由申请人拆除。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行政裁决书后,被拆迁户始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裁决所确定的腾房外迁义务。针对这一情况,拆迁方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谈话,动员被拆迁人履行义务,但黄某某户仍未自觉履行。对此,区人民法院于11月15日上午对被执行人房屋依法实施了强制腾迁。

法院观点:

拆迁赔偿不能“越界”

“就整个彭家湾棚户区旧城改造工作来说,拆迁补偿确实是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的,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出了许多惠民措施,有些补偿甚至高出了国家标准。”谈及彭家湾目前的补偿政策,南明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谈到。

按照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有煤气、电热、电话、有线电视、电表、水表和其他重要设施拆迁的费用,以及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据了解,当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过渡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情况,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针对目前彭家湾少数拆迁户提出的“要求高额补偿”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已经制定了《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的就是为了在拆迁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在拆迁人自觉遵循法律,开展拆迁活动的同时,被拆迁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正当手段,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要求,国家将依法不予支持。”该负责人指出。

彭家湾棚户区旧城改造指挥部:

高额补偿不予支持利益诉求必须依法依规

“彭家湾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并非单纯的商业开发,而是拉动南明区、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重点项目,更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的民生工程。而且就整个彭家湾棚户区旧城改造工作来说,拆迁补偿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的,且结合实际情况有些补偿甚至高出了国家标准。”谈及此次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时,彭家湾棚户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有关负责人说道。

据该负责人介绍,在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协商之初,拆迁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为被拆迁人提供了货币和实物安置的补偿方案: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互补不差”的就地实物安置,或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房屋单价进行评估后补偿,部分住户还按评估单价上浮30%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拆迁方还会补偿被拆迁人房屋的装修和建筑工料费,提供签约及搬家奖励,给予外出购房补贴,补助过渡安置补助金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规定给予的补偿。此外,考虑到被拆迁人未来生产生活出路及住房问题,拆迁方愿意补偿被拆迁户无证房部分的装修和工料费用,并提供面积相当的住房供被拆迁人过渡安置。

该负责人还给记者算了笔账,以12月14日的案例为例,如果按照拆迁安置协议选择房屋安置,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原房住宅单价平均为4708元/平方米,回迁房单价平均为6114元/平方米,安置房超过套内面积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差后享有产权,并给予搬迁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装修及附属设施等补偿。如选择货币补偿,在7月20———8月18日奖励期间,除按评估单价外,还享受着按评估单价上浮30%的货币补偿、600元/平方米的外出购房补贴,20元/平方米的搬家奖励费、三个月过渡费及5万元奖励,共计72余万元的货币补偿;而强制腾迁后,上述优惠政策便成了泡沫,评估单价上浮30%的货币补偿、600元/平方米的外出购房补贴、搬家费、5万元奖励则不能兑现,该拆迁户仅按照裁决只能拿到共计47万余元的补偿,得到的利益比之前少了25余万元。

为此,该负责人介绍,随着彭家湾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的继续推进,未能达成协议拆迁户的补偿工作也正在平稳有序地进行,一切利益诉求必须依法依规,以确保广大群众及时得到回迁,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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