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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不动产登记可反腐败应对官员"以人查房"

中国新闻网  2013-06-04 09:56

[摘要] 以房地产登记为例,在部分地区,房地产买卖要去国土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有分析称:不动产登记可反腐败应对官员"以人查房"。

文章指出,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反腐败。统一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帮助纪检机关明确清晰地查处将贪腐资产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的腐败官员,使集中在房地产市场的贪腐资产无所遁形。我们已经看到,虽然现在各地房地产信息尚未联网,但是仅仅是个别网民从单个地区的房地产登记记录当中偶然性地以人查房,就查出了多个房叔、房姐、房爷这样的贪腐官员。由此可以想见,如果房地产乃至不动产实现性统一的登记和信息互联,对贪腐官员会有多大的震慑作用。

无论是从反腐败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确保经济健康运行的角度考虑,统一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继而开展官员不动产先行公示都是一项适宜的政策选择。

也有学者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反腐作用提出质疑,认为不动产登记完全是自愿的,贪腐官员在取得房产后完全可以选择不办登记,就算办理登记,也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事实上,神木房姐的多个身份证问题也确实表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仍有漏洞可钻,但是相比与没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个漏洞已经大大缩小,而且随着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这些漏洞也将被修补。此外,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物权的所有和转让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如果不办理登记,官员就难以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实际取得的房产也将因为无法登记转让而难以变现,不动产难以变现就成了死物,且随时面临登记的所有权人“背信弃义”和一房多卖的风险,由于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官员对房产的所有权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也不敢寻求法律的支持。

文章认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具备成熟的法律和技术基础。2007年,新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取代了过去《森林法》、《草原法》等按各自的不动产类型各自登记的法条规定。《物权法》虽然是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以专节条文作出了较明确规定,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创立了法律基础。在《物权法》出台时,为了减少阻力,当时并没有出台详细的规定去打破当时的登记格局,从目前形势来看,无论是从完善法治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反腐败的需要来看,打破部门利益,统一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都已经成为迫切需求。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提出,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将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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