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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即将实施的《贵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晚报  2012-02-16 09:24

[摘要] 《贵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3月1日实施。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解读 《条例》热点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前,我市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上缺乏系统性规定和处理依据,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七类乱装修 罚五万元

按照《条例》规定,房屋责任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1,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2,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3,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4,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5,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6,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7,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条例》中指出,若在装修中出现上述情形,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不建房屋档案 至少罚一万元

《条例》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馆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及时将每次检查情况报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若房屋责任人不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或者不将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情况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危险房屋 可罚十万元

《条例》指出,危险房屋在采取排险措施时,需要危险房屋使用人迁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避险;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未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周转房。若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将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用作周转房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安全施工 可处十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因供水、供电、供气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屋责任人。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修复,并依法赔偿。

若施工单位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损坏不予修复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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