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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即将实施的《贵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晚报  2012-02-16 09:24

[摘要] 《贵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3月1日实施。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贵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3月1日实施。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中明确,七类乱改乱建行为将面临处罚。其中,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可罚款5万元。《条例》正式实施后,违法在楼顶加盖“空中楼阁”,底层建起“花园洋房”的现象是否会受到约束,成为近期贵阳楼市的一个焦点话题。

现象 新建小区 乱建现象兴起

“顶楼占楼顶”、“一楼占门前”,长期以来住户私自乱搭乱建的现象,在贵阳不少年代较久的小区中比较普遍。然而,近日记者在走访一些新建小区时同样发现,乱搭乱建现象也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蛮坡一新建居住小区内,记者看到,几乎一楼的房子都进行了改建,不是凭空“长出”一间新房,就是围起栅栏,建起了“私家花园”……面对一楼住户的改建,二楼住户则因为担心安全问题而苦不堪言。

“小偷一踏脚就能顺着翻墙进屋了,总是让人心里不踏实。”小区业主李先生说。据了解,就一层乱改建的问题,小区一些住户曾多次找物管进行反映,可问题始终未能得以解决。

除了一楼乱搭乱建现象普遍之外,记者注意到,顶楼业主私自加盖“空中楼阁”的现象也不少。不少单元楼顶上都矗立着各种各样的违章建筑,有的是在楼顶上盖起了“阳光房”,有的则是搭建起小木屋。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一些顶楼业主为此还将安全通道上锁,万一出现火灾,将留下安全隐患。

争议 业主不买账 物管很无奈

从记者走访情况来看,小区业主在顶楼或一楼乱搭乱建的情况在很多小区都存在,尤其是多层住宅这类问题特别严重。乱搭乱建现象为什么在多个小区如此普遍?又是什么助长了这股不正之风?

“执法不严以及法不责众的心理,是导致乱搭乱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某居住小区物管负责人告诉记者。

他说,凡是小区出现乱搭乱建现象,业主想到的反映对象就是小区物管。然而,物管真的能管得了吗?虽然《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明确规定,业主不能乱搭建,但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物管人员发现业主违法搭建的行为,只能进行劝阻、制止,却没有处置权。而对于物管的劝阻,大多业主通常都不予理睬。

据记者了解,为了防止业主野蛮装修、乱搭乱建,物管公司也想尽办法。据介绍,改造前,物管都会要求业主缴纳一笔装修保证金。然而,不少业主宁愿缴纳了这笔钱,也要继续施工。

一大型居住小区物管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一叠由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小区乱搭乱建业主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记者注意到,不少通知书的下达时间都在去年4月份左右,但到目前为止,尚有很多业主拒绝领取该通知。

“物管公司向主管部门反映后,尽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可业主对此根本就不理睬,有的人都懒得过来拿。”该小区物管负责人说。

声音 业主心态:

一位在顶楼搭建木房的业主告诉记者,“这么多人都修了,总不至于都拆除吧?而且我们是在自己家的楼顶修,又不妨碍别人。”


这位业主的回答,反映了不少小区业主的心态。然而乱搭乱建,真不会给他人造成任何影响吗?专业人士指出,业主们在楼顶乱搭乱建不仅不美观,而且还可能会破坏整个楼体结构、增加地基承载力,给整栋楼造成安全隐患。除此以外,在楼顶乱搭乱建的做法也阻碍消防通道,将给整栋楼的安全造成隐患。

市民声音:《条例》出台 影响有多大?

《条例》中明确,七类乱改乱建行为,可罚款5万元。那么,《条例》究竟是否能对乱搭乱建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为遏制乱搭乱建之风,国家也曾出台政策法规予以制止,但却收效甚微。原因就是执法不严所致。”市民王先生说,试想个人乱搭乱建时就有人站出来予以制止,乱搭乱建之风还会继续蔓延吗?

采访中,大多市民也表达了与王先生相同的看法。不过,相关部门,此前也出台过系列政策法规对乱搭乱建加以遏制,但至今该现象依然存在。因此,也有不少市民担心,这次的《条例》实施是否能真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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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条例》热点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前,我市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上缺乏系统性规定和处理依据,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七类乱装修 罚五万元

按照《条例》规定,房屋责任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1,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2,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3,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4,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5,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6,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7,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条例》中指出,若在装修中出现上述情形,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不建房屋档案 至少罚一万元

《条例》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馆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及时将每次检查情况报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若房屋责任人不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或者不将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情况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危险房屋 可罚十万元

《条例》指出,危险房屋在采取排险措施时,需要危险房屋使用人迁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避险;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未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周转房。若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将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用作周转房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安全施工 可处十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因供水、供电、供气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屋责任人。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修复,并依法赔偿。

若施工单位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损坏不予修复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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