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省人大常委会拟制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第10号)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省人大常委会拟制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现予公布,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好该条例提供参考。[参与讨论] [参与调查]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0年6月30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联系地址: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
邮政编码:550004 传 真:0851—6890210
电子邮箱:fgwzengwei@yahoo.com.cn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0年6月3日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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