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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违法建设规定施行以来市内违法建筑零增长

黔中早报  2013-10-05 07:00

[摘要]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首日,贵阳市投入了50%的执法力量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巡查工作中,没有发现新增违法建筑。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首日,贵阳市投入了50%的执法力量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巡查工作中,没有发现新增违法建筑。

国庆长假期间,查处管控的重点是影响贵阳重点市政工程、二环四路城市带、省际高铁、市域快铁、轻轨一号线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抢建、抢种行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安全;侵占公共用地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

据了解,《规定》于2013年7月29日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要求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上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部门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十类建筑物属违法建设

《规定》提出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人。此外,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绿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违法建设案件情况依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十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绿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有关饮用水源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

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

违法者除承担拆除费外,还要罚款。

《规定》中的第三十条提出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行为人承担,且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属于违法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此外,在第四章罚则上对违法建筑的各类行为的罚款做了详细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依法拆除林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依法赔偿。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此外,还有四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依法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搭建房屋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期满后未恢复原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得超过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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