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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10月起施行《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

贵阳晚报  2013-09-02 10:36

[摘要]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出台。该法规明确规定: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行为人承担;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属于违法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出台。该法规明确规定: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行为人承担;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属于违法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规定》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责任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该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不立案查处的;不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投诉、移送的违法建设事项或者案件的;不协助、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参与、支持、纵然、包庇违法建设的;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等六种行为之一,如尚不构成犯罪,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贵阳市城管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新规的拟定经过多次反复研究,并借鉴了外地好的经验,仅大的修改就达六七次之多,目的就是使法规更具体和完善。

同时,该法规还借鉴外省的做法,明确了违法产权一律不得办理,更把市直部门、区政府以及供电、水企业等各自职责一一明晰,做到“各家娃娃各人抱”。另外,新规还把修违建的处罚额度相应提高了二成左右,如罚款5-10倍的改到罚款8-10倍。

关于举报有奖,也在《规定》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应“主动积极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新规还对11种违建行为,如何作出处罚,列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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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违建行为将被罚款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进行违法建设的,需限期退还、恢复原状,依法拆除林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依法赔偿。

4.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5.反复、有组织地进行违法建设,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法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建筑施工等相关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不良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计入诚信档案,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6.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因违法建设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等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搭建房屋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经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期满后未恢复原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得超过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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