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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买房须设防免打官司上公堂

北京晚报  2013-08-12 14:58

[摘要] 目前,本市房屋买卖租赁中的失信、违规等问题时有发生。

目前,本市房屋买卖租赁中的失信、违规等问题时有发生。但打官司却要花极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很高。鉴于此,朝阳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提醒当事人,无论买房还是租房,不要完全依赖中介公司;对于买卖、租赁应当办理的手续都要有所了解,对中介公司要求签署的文件要详细阅读,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麻烦;二要注重细节,对双方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明确约定,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的争议。

案例1

中介漏报信息

张先生有一个刚两岁的女儿,一家人急切希望结束租房生活,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张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秦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向中介提供了夫妻两人和女儿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用于申报购房资格审查。

但最后审核材料时税务部门发现,中介公司漏申报了张先生女儿的信息,导致未成年子女的购房资格未通过审核,税务部门要求重新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受此影响,之后的贷款手续、网签等都要重新办理,房屋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正常交易,还增加了相关手续费用。秦小姐因迟迟不能办理过户及拿到贷款,坚决要求解除合同。

等所有手续都办完以后,张先生却发现房价已经上涨,他无力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于是张先生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评析: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因为资格审核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中介公司在上报时由于工作疏忽或有意规避限购规定,往往只申报购房者夫妻双方的房屋所有情况,而不申报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所有情况,导致在办理交税和过户手续时,提交的户口本等家庭关系证明与审核结果不一致,使交易无法顺利进行而发生纠纷。

本案中,张先生已经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全部材料,因中介公司的疏忽造成资格审核出现问题,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经过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还中介费,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践中存在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有的家庭在购房时故意不提供未成年子女的相应资料,向中介公司及卖方隐瞒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在此情况下,如果因为资格审核问题发生无法交税和过户的问题,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案例2

业主错写房号

王先生想买房,通过中介寻找到合适的房源后,委托中介公司约业主商谈。中介看到交易有望达成,于是打电话约业主周女士来门店,当天便要签合同。周女士称因到店签约仓促未携带房产证,中介公司却表示,可以先签合同,房产证等材料后补。

于是,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双方当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填写房屋地址时,中介公司经纪人按照周女士的口述内容填写了房屋地址,因为双方就首付款时间、过户等问题都未谈妥,因此这些条款中介公司均未填写。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用,双方约定周女士次日携带房产证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天周女士未如约到场,并答复称家人不同意卖房,要求取消交易。无奈,王先生将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周女士称,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根本不存在,并提交了房产证原件供法庭及王先生核对。法庭核查房产证原件发现,房产证登记的地址与双方所签合同的房屋地址不同。后法院查询,买卖合同所载房屋根本就不存在。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先生只能在法院的调解下与周女士解除了合同,收回了定金。

法官评析:居间方在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时应当认真核查双方交易信息。实践中,为了促成交易,中介公司常常在业主未提供全部房源材料的情况下促成双方签订合同,此时买卖合同中有关房屋的所有信息均按照业主陈述填写,有的信息与房屋产权证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甚至出现楼号、房号错误的情况,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同时也给违约方可乘之机。中介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3

租房合同设陷阱

赵小姐毕业后在北京暂时租房居住。今年1月,她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天便交了三个月房租和一个月押金。业务员告诉她,房租每三个月一交,4月1日前交下季度房租。

但刚到3月1日,赵小姐便接到中介公司的催款电话,于是她找到中介公司理论。中介公司向赵小姐出示了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2条上写着:“乙方在入住前必须以“付三押一”的支付形式交予甲方作为房屋租金。以后按季付”。可第4条上又写着“乙方必须提前30天到甲方营业部的财务科交纳房租。延缓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100元,如3日后仍不交纳,甲方视为合同终止和乙方放弃房屋内所留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担”。

赵小姐认为,中介公司明目张胆地设立合同陷阱,因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及剩余租金。

法官评析:与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一定要细心推敲合同条款,对于合同上的不合理规定可以拒签。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力争把损失降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于《补充协议》第4条“延缓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100元”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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