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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囤地超2年使用权将无偿收回

黔中早报  2012-07-03 09:10

[摘要] 为防止开发商 “囤地”造成土地闲置情况出现,国土部此前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昨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防止开发商 “囤地”造成土地闲置情况出现,国土部此前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昨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了解,《办法》将闲置土地归为两种: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和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其中,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包括:政府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规划修改、相关群众信访等造成无法动工等。

如果是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当地国土部门要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选择处置土地的方式。处置方式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

《办法》规定,对除了政府原因外的闲置土地,直接按照两条规定来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闲置土地没有得到解决,该开发商将没有再拿土地的资格。

记者就此采访了贵阳市土地拍卖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旧版本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公布10多年,收回的闲置土地不多,其原因主要是有些闲置土地是地方政府默许的。而新《办法》中的规定,对处理开发商的”囤地“行为,没有拖泥带水,将采取严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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