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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拟新规将加码打击囤地力度 严厉持续

搜房网综合整理  2011-12-22 10:59

[摘要] 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日前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于昨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国土部:拟新规将加码打击囤地力度 严厉持续

(来源:上海证券报)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日前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于昨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土地专家邹晓云分析指出,修订草案较现行相关规定适用范围扩大,且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程序,具备较强可操作性。

认定标准明确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至今未曾做过修改。

根据昨日公布的修订草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另外,修订草案规定,六种情形可“闲置”,包括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以及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可“闲置”。

处置方式可协商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新规适用范围扩大

1999年4月发布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表述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相比较可以看出,修订草案所称“闲置土地”涉及范围更广,可适用范围也因此更广。对此,邹晓云认为,这体现出了新规立足“节约土地资源”,在对所有闲置土地的处置上有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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