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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案婚姻法 涉房解释对女方不公

法制日报  作者:李娜 袁定波  2011-08-22 10:40

[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一周,女性反应很大。网络中最为集中的观点主要有3个,法官称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司法涉房解释对女方不公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一周,女性反应很大。网络中最为集中的观点主要有3个,法官称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司法涉房解释对女方不公。

“骂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夸新婚姻法好的男人是准备离婚的男人。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

徐静蕾:当还有人在为婚前婚后的财产房子而计较的时候,有什么资格谈“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田丽: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的房子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靠自己最保险的!姑娘们,好好规划自己的人生,务实地活着呗!

“即便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也不算共同财产;就算婚后还有大笔贷款,婚前谁出的首付,房子的产权就归谁。”

记者发现,一些媒体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般解读,触动了国人的神经,尤其是那些准备离婚的和正在办理离婚的人。

各地首案均涉房屋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施行以来,北京、江苏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均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案。颇有意味的是,这几起案件无一例外都牵涉离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

其中“更悲剧”的要算南京案。8月8日开庭时,妻子朱女士的委托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主张出轨的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有朱女士的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新司法解释出台并施行,于是那套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石家庄孙先生的离婚官司也经历了这样一场“曲折”。由于感情不和,2010年,孙先生的妻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孙先生离婚,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共有房屋的产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孙先生打定主意:房子是婚前由自己父母购买并还贷,妻子无权获得产权。

这些陆续被曝出的各地首例案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我们结婚的时候,婚姻法还没修改,这个也应该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吧?”有网友发帖子称。很多北京网友表示:“北京人结婚一般都是男方出房子首付,女方陪送车和电器,万一要离,也应该按当时的法律才公平。”

群众接受需磨合期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审理首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之前,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要看父母是否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的,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有公证书。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这类情况下房子的权属就很明确了。

她坦言,如此规定,司法实践中令许多妻子很难接受。尤其是在农村,女方出嫁后老家拆迁的房子也很难分到,而离婚后,房子又归男方所有,女方等于回娘家也没有了房子,还要带着孩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这类案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据了解,宁波农村的房子以前每平方米一两千元,现在拆迁后变成商品房要七八千元。而按照农村风俗往往是结婚时男方出房子,女方出嫁妆。另外在农村的婚姻生活中,往往是男人挣钱,女人照顾家人。

“对涉及农村房产的离婚案件,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显然是对女方不公平的。”这位法官解释说,新司法解释第7条、第14条对房子权属分配的规定,更多的适用男女双方都有个人财产,经济上都独立的情形,对农村的这类情形还是应该强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做调解工作。

在她看来,司法解释(三)要被群众接受,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磨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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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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