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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部省级生态文明地方法规 7月1日施行

黔中早报  2014-06-28 10:11

[摘要] 7月1日(下周二)起,全国第一部省级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即《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在我省淘汰产能、污染型企业、以破坏生态环境发展等的企业,该法规将对其说“不”。

 7月1日(下周二)起,部省级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即《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在我省淘汰产能、污染型企业、以破坏生态环境发展等的企业,该法规将对其说“不”。

在昨天省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表示,在我省,首先要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做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同步提升。为此,《条例》对于生态脆弱的县取消GDP考核,保护生态红线,对单位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进行一票否决。

据悉,我省处于长江和珠江上游,且境内河流众多, 是这两条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一旦上游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两江也随之遭殃。为此,《条例》的实施,对贵州及两江有着重大意义。

袁周说,一方面,长期以来的“欠开发欠发达”现状使贵州保存了中国甚至全球都弥足珍贵的生态圈,造就了多样的立体生物资源和气候资源。走进贵州,就走进了自然生态的领地;另一方面,我省生态脆弱石漠化面积和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别占国土面积的17.2%和31.4%。生态一旦遭到破坏,不仅自身难于恢复,也会对下游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袁周还表示,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发展与同步小康战略发展的关键时期,尽管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前列,但总体滞后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发展方式粗放、能耗强度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经济落后和结构不合理仍是我们的主要矛盾,后发赶超是我们的主要任务,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

该《条例》共分7章70条,其内容亮点多多,其中,第四十四条的“取消生态脆弱县GDP考核”就是一大亮点。

《条例》规定,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态文明建设得好不好,将成为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

为此,要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资源产出率等指标权重。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对于“单位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袁周打比方说,如果一个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在经济发展指标方面考核过关了,按理说可以提拔,但若生态建设指标下滑不过关,将对其进行一票否决。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质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级管控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禁止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造成损失或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同时,《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条例》还规定要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程序、保障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便利。

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

(三)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绩效考核结果;

(四)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五)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八)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内容;

(九)其他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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