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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12-17 17:26

[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原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城镇房屋拆迁”修改为“房屋征收”。

二、第五条款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款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房地产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四、原第七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五、原第十二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

六、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原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价值时点”。

八、原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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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举办讲座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来源:中国建设报)为全面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更好地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改革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举办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辅导讲座。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主持会议;副部长仇保兴出席并讲话,副部长陈大卫、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杜鹃出席会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文件起草组和中央宣讲团成员刘世锦主讲。

仇保兴在讲话中指出,此次讲座报告既有对三中全会精神的讲解,也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如何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的指导。报告的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为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思路、明确了重点。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消化,推动三中全会精神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贯彻落实。

仇保兴强调,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单位要在认真抓好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和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把全会精神落实到住房城乡建设各项工作中,圆满完成好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全体干部以及直属单位和社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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