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了解,2011年9月底,刘某在盘县红果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按揭手续,今年10月初他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便在拿到钥匙后开始装修房子,而在装修期间刘某就接到物业公司通知,让其交纳物管费,物管费的收取时间竟从购房之日起计算,共计要交1040元。
购房后,物业公司“狮子大开口”,要求从购房之日起开始收取物管费,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收房前无需交纳物管费,工商部门调解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少收不合理物管费960元。
据了解,2011年9月底,刘某在盘县红果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按揭手续,今年10月初他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便在拿到钥匙后开始装修房子,而在装修期间刘某就接到物业公司通知,让其交纳物管费,物管费的收取时间竟从购房之日起计算,共计要交1040元。
刘某当即表示反对,认为这样收费太不合理,只得向盘县工商局申诉,工商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物业公司和刘某面对面进行调解,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向物业公司明确指出,物管费收取应从业主接到收房通知书之日起算,收房前业主无需交纳物管费,物业公司认识到了错误,不仅向刘某当面道歉,且同意少收物管费960元,即从今年10月起才开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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