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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已获批试点 集体用地建租赁房

第一财经日报  2012-01-09 10:26

[摘要] 近日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正式披露允许地方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北京、上海已获批准。记者昨日也从北京市相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公租房的试点已经获得国土部的批准。

北京获批集体土地建公租房试点 不能出售给个人

近日召开的"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正式披露允许地方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北京、上海已获批准。记者昨日也从北京市相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公租房的试点已经获得国土部的批准。

北京试点去年年初上报国土部

徐绍史表示,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由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并报部批准后,可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北京、上海等城市已获批准先行试点。

此前,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供地压力,一些地方开展了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房的尝试。北京也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并在海淀唐家岭、昌平北七家等地试点。

由于担心借试点变相建设"小产权房",国土部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一直持谨慎态度。去年6月,国土部下发通知,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一律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过国土部也表示,北京的试点已在去年年初时上报国土部,目前试点正在积极推进中。

该类公租房不能出售给个人

昨日,北京市相关部门一名人士表示,北京的试点确实已经获得了国土部的批准。今年,北京公租房将继续"三多一统筹"的建设管理模式,多主体建设公租房,其中就包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来建设公租房。

该人士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与"小产权房"完全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公租房,产权仍然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不能出售给个人,只能配租给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并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此外,根据北京公租房政策,公租房的租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这也杜绝了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变相出售公租房。

北京上海获批试点集体用地建租赁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能否建公租房问题上,两大部委暂时达成了"一致"。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7日表示,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土部批准后,可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国土部的这一说法与去年5月份的口径略有变化。彼时,国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擅自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不过一些城市经国土部批准后可以进行试点,给定的范围是:"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个别直辖市"。

对照之下可以发现,此次国土部的说法中多了"少数省会城市",且在对直辖市的界定上也拿掉了"少数"两字。

此外,这也被外界视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上月下旬表态的一个回应。后者在其所在的住建部年度工作会议上也做了类似表态,但用词略有不同,国土部称"租赁住房",而住建部则直称"公租房"。

在外界看来,虽然可以进行试点的城市范围相比略有放宽,但核准权仍在国土部。这也是两部委用词上的"共同之处"。另一个共同点是"集体建设用地",而非全部农地,换言之,耕地要排除在外。

一位知情的地方官员对记者表示,两位部长的说法基本上一致,说明两部委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提前进行了沟通,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

地方之所以考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一是当前征地拆迁费用日渐走高,地方以此可以省掉这笔开支;二是城市土地相对紧缺,以此可以为商品房用地腾挪空间。

申请试点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北京此前已经屡屡放风,上海则少有传闻。

据《北京日报》报道,2010年11月18日,北京副市长陈刚透露,北京市政府已经批准了在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试点方案。已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设租赁住房1万多套。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房,将可面向没有北京户籍的流动人口,以市场价格出租,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本报记者获悉,北京和上海的试点申请已经获得了国土部的批准。而国土部门在近期还有望专门下发文件,对此类试点予以进一步的规范约束。

外界对此举仍存在担忧,集中在是否会出现小产权房问题,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如何维护其利益。

一位打算申请试点的地方国土厅长直言,因为目前在制度设计上还不能保证不出现新的小产权房,所以目前不敢轻易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国土部去年5月份下发的《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曾为此试点设定了几大原则:控制规模、优化布局、集体自建、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流转的原则。

"如果要搞试点,就得提前设计好一些行政手段,能够掌控住局面。比如把这些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到其所在的区县这级政府手中,先确定责任对象,万一出现了小产权房,我们可以此确定需要对谁进行问责。"上述地方国土厅长称。

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上月底接受在线访谈时则表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其产权还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性质也不变,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只是允许用租赁的方式租给住房困难的家庭。而且整个建设当中也要严禁占用耕地等,也是有一定的限制。

"不是说想盖就盖,不是说借这个名义把土地所有权变化了,也不能变相地卖了。所以它和小产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冯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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