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住建局近日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开发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后才能交房,交房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收取物业服务费。非“精装修”房交付后,半年至一年物业服务费按50%收取。
市住建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精装修”房交房半年至一年物管费收50%
市住建局近日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开发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后才能交房,交房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收取物业服务费。非“精装修”房交付后,半年至一年物业服务费按50%收取。
《通知》明确,开发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后,才能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在商品房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向购房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承接的物业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达到规定条件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住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一个月后“精装修”住房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而非“精装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用于房屋装修,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该期限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比例和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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